政协凤台县委员会
建言立论
我的位置: 主页 > 建言立论

关于统筹我县城乡医保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10-10 阅读量: 作者:县政协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覆盖范围从小到大、待遇水平从低到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加城乡医疗救助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准备工作开始于2004年,2005年全县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开始于2007年。近年来,在县委县政的正确领导和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支持下,两种医疗保障制度都得到了很好的巩固和发展,到2012年全县有50余万人参加合作医疗,共有在校学生及一般城镇居民约8.5万人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事业的发展,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制度分设、管理分割、资源分散的“三分”格局弊端日益显露。一是不利于体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同一地区的城乡居民统筹层次、就医选择、保障范围、待遇水平等因户籍不同而存在明显差异,不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二是不能合理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效益。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贯通,信息不共享,管理不统一,增加了医疗保险的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增加体制成本,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三是居民重复参保。由于两种制度覆盖范围有交叉,导致了城乡居民重复参合参保现象。特别是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在城镇就读的农村学生、被征地农民等人群的重复参保问题非常突出。这无疑增加了财政补贴、个人支出、以及报销环节,增加了各级财政和群众负担。四是重复建设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现有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和新农合对网络信息系统,二套机构,两班人员,分别由不同部门管理和经办,难以统筹谋划制度的长远发展,难以统一掌控制度运行,难以科学评估保障的真实绩效。

  二、推进基本医保城乡统筹的可行性

  一是具备政策法律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统筹层次,缩小保障水平差距,最终实现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社会保险法已将新农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并明确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统筹管理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是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必然要求。

  二是具备制度基础。“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制度框架、筹资方式、保障水平、运行机制、管理服务等方面都具有高度的同质性,为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奠定了制度基础。在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都是一年一筹,各级财政及县级配套资金标准相同,都是筹资结束后开始享受保险待遇。虽然一般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高于新农合,但数目较小,不足以影响基金安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主要待遇一致,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差距不大。

  三是具备工作基础。目前,天津、重庆等五个省级行政区、一百多个地级市和县(区、市)开展了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我省也有马鞍山、无为等多个市县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取得了显著成效,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效率,增强了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三、主要建议

  一是县委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基本医疗城乡统筹工作,积极主动争得省市社保和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支持,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合理规划,争取尽早实现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统筹的目标。

  二是争取先行实现制度基础相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并。整合现有资源,主要是做到:统一机构名称,统一组织实施,统一交费标准,统一交费时间,统一补偿待遇,统一办理合作医疗卡。

  三是在条件成熟时,实现我县三种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面统筹,乃至和神木县一样实现全民免费医疗。按照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在我县逐步立起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让全县人民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县政协提案委员会)